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04民初8747号 孙光柱:原告冶芳与被告孙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宁0104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冶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1571.50元,并按照年利率3%支付80000元自2026年3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原告冶芳负担579元,由被告孙光柱负担186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孙光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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