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案号:(2026)辽0211民初2037号

张超:本院受理的原告葛连毅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暂计16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计算,自2025年10月7日起算暂计至2026年1月7日为16000元,主张至付清本息之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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