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告

柏中健:本院受理原告杨浩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向你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613民初37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30日14:00在四甲法庭第四审判庭(位于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人民路589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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