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春辉:本院受理原告徐钱峰诉被告张武涛、第三人邵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12民初145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诉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56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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