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685民初3404号 周江来、顾银芳:本院受理原告海安长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江来、顾银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0685民初34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周江来给付原告劳务费2441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2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1.5倍计算);2、被告二顾银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第一项给付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审判员钱军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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