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1402民初1826号张春强、陈瑞文、陈聪健:本院受理原告梁民佺诉被告张春强、陈瑞文、陈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第一阶段赔偿金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5888元(大写:陆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整)及第二阶段利息人民币6112元(大写:陆仟壹佰壹拾贰元整),本金与利息合计72000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期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并定于2026年7月20日15时在本院308审判庭(梅江区芹洋福长路)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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