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律(湖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振华诉被告席硕、范诚东、广律(湖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许昌市至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席硕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1802民初1932号民事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范振华向反诉原告席硕返还垫付款项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从提起反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反诉被告归还费用为止);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范振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源潭法庭第三审判庭/中/非刑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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