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雄:本院受理原告林其兴诉被告陈建雄、王泽铖、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1802民初36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医疗费12965.8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暂定)、护理费3130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780元、误工费19011元,以上暂合计48086.81元);2、请求被告三依法对被告一、二的上述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赔偿后仍未获赔部分在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源潭法庭第二审判庭/中/非刑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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