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春祥:本院受理(2026)粤1802民初3473号原告何炎东与被告赵春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合计261915.7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的租金滞纳金合计54795.61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代缴2019年-2024年度税费、2023年度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费用合计17366.61元;上述暂合计334077.95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0时在本院源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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