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中利(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79号2幢4-8):本院受理原告晏清江与被告余涛、余中利、第三人重庆市锳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渝0115民初4659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被告余涛在255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璧劳人仲案字【2026】第26号仲裁调解书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共计153300元及利息暂计算为1000元,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26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被告余中利在245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璧劳人仲案字【2026】第26号仲裁调解书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共计153300元及利息暂计算为1000元,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26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定于2026年7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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