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

韦豪:本院受理原告鲜思美诉被告韦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案号:(2026)渝0119民初3694号,因采用除公告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告知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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