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兹珩、赵友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与被告赵兹珩、赵友军买卖合同纠纷(2026)渝0104民初496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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