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邵荣海: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金占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邵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通过电话、邮寄、实地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黑0604民初168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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