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浩: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604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的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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