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柳青:本院受理(2026)黑0803民初1730号原告于洋与被告谢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803民初17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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