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鑫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明水县通达镇万顺亿达畜牧养殖场与被告陈有、明水县鑫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1225民初5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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