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公告

杜红梅:本院审理原告王向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126民初18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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