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黑0183民初1677号 史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要求史青松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和欠息11336.41元(利息计算至2026年2月4日),嗣后利息按逾期年利率9.7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确认原告享有被告史青松所有股金证(股金证号:220340180000010621)的优先受偿权。3.诉讼相关费用由史青松承担。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尚志市人民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