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10131号 干儒鑫: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一敏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干儒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4500元、到期买断款20元,合计452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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