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04民初12290号 闵磊: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闵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8772.45元,利息9974.12元,费用529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止,此后利息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合计44037.47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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