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04民初12620号 刘俊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刘俊杰、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3801.58元,利息12263.55元,罚息1099.5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15日),暂计257164.64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盛世金橡花园10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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