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12507号 刘少宁、黄文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刘少宁、黄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本金截至2025年7月21日止,被告尚欠本金45748.7元,欠利息25364.96元,计算方式:由银行系统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共享家园12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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