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宁夏宏鼎盛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柄锑与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公司向原告返还应得的工程款8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本债权产生的法律服务费1415元;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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