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史阿丽:本院受理原告吴自豪诉被告史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机款7000元及违约金2250元(按手机总价30%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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