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百育拓川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张丽琼、宋佳俊: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百育拓川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张丽琼、宋佳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百育拓川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6000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6年2月6日,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暂计5842元);2.判令被告张丽琼、宋佳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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