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洋(120104198512290086):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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