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国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杨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5668.53元、利息10635.58元及罚息329.6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2月11日),以上合计276633.7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支付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双悦新村南区21-4-601室的房产拍卖、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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