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咏然: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宏塬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咏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宏塬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47元(暂计算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6年4月7日)并按上述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90显卡一块、3070显卡一块;如无法返还,则按价赔偿原告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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