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10531号 白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如国与被告白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货款订金1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3.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已解除;4.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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