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11933号 王丽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王丽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截至2025年7月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921.52元、利息10668.19元、费用3320.92元,并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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