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承毅:本院受理原告张含普与被告刘承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含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321936元及利息【以3219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5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