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81民初3743号 丁石林: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子怡、肖阳、丁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吴子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给付利息19907.04元(暂计至2026年2月26日),合计129907.04元。同时要求被告吴子怡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6年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决被告肖阳、丁石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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