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钧安: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荣与被告杨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85民初465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文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8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LPR3.45%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4月13日逾期还款利息为15251.5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法庭(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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