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亮:本院受理原告朱雪冰与被告李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93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93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加计50%计算〔3.85%*1.5〕,自2021年7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2月27日利息为40740.67元),上述诉请款项暂计算至2026年2月27日共计190045.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23民初243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洋口港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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