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高海东、如东鑫泉福日用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东、如东鑫泉福日用百货店、高海霞、如东县同城云仓百货店、张冰、如东悠享保健馆、葛阔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立即将占用的位于如东县青园北路8号银河湾8幢1层大厅恢复原状并腾退交还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一高海东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房租人民币33000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0757.50元,以及以所欠租金33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549034.95元(自2024年7月20日起按日租金标准1.5倍1035.92元计算),以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日人民币1035.92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4.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连带向原告支付以所欠房屋占用费549034.95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付的利息。5.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0元。6.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以上合计632792.4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623民初19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如东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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