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21执1821号

周正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正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宁0121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正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正友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支付案款250202.2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653元,被执行人周正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正友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阳光花园A区10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现通知你于2026年6月25日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6)宁0121执18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选取评估机构,2026年7月25日至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领取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有关法律权利。随后本院将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法官:朱法官 电话:0951-8411003

永宁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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