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ONG THUC MAI:本院受理原告张智诉被告ONG THUC MAI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冀1125民初72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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