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梁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达联行(银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3817.95元,违约金2072.69元,共计15890.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5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