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81民初4416号 哈军、哈伟: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军、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哈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借期内利息2349.19元,逾期利息7923.32元合计85272.51元(暂算至2026年3月29日,详见利息计算表);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哈军向原告支付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上述债务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复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哈伟对上述第1、2项的全部债务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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