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莲: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峰与被告王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红莲立即支付原告西梅采购款445000元,并支付自202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2月24日为4227.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王红莲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81民初431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至三十日止,在此期间内请你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6年7月28日14:10在启东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启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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