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与你们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兴庆区清和南街东侧宁青园5号公寓A段1-2层1层11商业房的不动产权证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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