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齐伟军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刘杰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9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刘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伟军偿还借款50030.1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限被告刘杰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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