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克亮:本院受理孙小龙与金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0266元,并以340266元为基数,自原告最后一次供货2024年6月11日之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为3.65%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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