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本院受理江阴市新桥小邓电动车修理部与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勇向原告邓兴勇支付拖欠的电动车货款91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1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5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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