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告

崇川区植润养生保健店:本院受理原告黄美琴与被告崇川区植润养生保健店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02民初4087号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合计97500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观音山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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