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进忠:本院受理原告刘兴坤诉被告冶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738720元,并承担违约金26004.97元(以73872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1日起,按照LPR标准暂计算至2026年3月10日,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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