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侯梁勇: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侯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物业费4856.3元,公共照明费3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逾期物业费的违约金977.26元,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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