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81民初4333号 杨晓乐: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乐、杨菲、王立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杨晓乐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杨晓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8900元,并给付利息1433.88元(暂计至2026年04月21日),本息合计200333.88元。同时要求被告杨晓乐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6年04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判决被告王立夫、杨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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