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81民初4417号 杨晓乐: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杨晓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9999.95元,并给付利息8932.31元(暂计至2026年4月22日),本息合计228932.26元。同时要求被告杨晓乐按照《黄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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