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世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斌科与被告杨世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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